返還不當得利等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4年度,17號
CYEV,114,朴簡,17,202509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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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朴簡字第17號
上 訴 人 汪婉甄
即 原 告 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融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2
25元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
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
之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為3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上述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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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