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4年度,162號
CYEV,114,朴簡,162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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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朴簡字第16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湘琪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
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:1、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」,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縣○○
市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)及異
動索引(須有完整姓名)。並確認及補正被告真實姓名、住
居所等資料後,向本院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
訴狀及繕本(請注意: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料後
,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,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
,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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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