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朴簡字第10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鄧宋祈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子睿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3,0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