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4年度,827號
CYEV,114,嘉簡調,827,202509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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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27號
聲 請 人 蔣振龍
即 原 告
張心瓊
共 同 曾錦源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慶南之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附表編號二逾期
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
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
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
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
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第
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第4
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
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
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個人資料不明,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前
揭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;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,駁 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 
附表:
提出戶政機關核發,楊慶南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。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,並按應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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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