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4年度,827號
CYEV,114,嘉簡調,827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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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27號
聲 請 人 蔣振龍
即 原 告
張心瓊
共 同 曾錦源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慶南之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12,0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,
8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宣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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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