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18號
聲 請 人 鄭順龍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○○(個人資料詳卷)間聲請調解事件,因
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,
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補繳調解聲請費,茲限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。另請補正調解標
的之法律關係及釋明可以用於賠償相對人之財產名稱、金額或價
額及所在地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琪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