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4年度,731號
CYEV,114,嘉簡調,731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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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73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李瑞騰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此外,原告應陳明本
院有管轄權之依據(請敘明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之審判籍為決
定法院管轄權之依據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柏任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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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