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97號
聲 請 人 許進文
即 原 告
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
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後,僅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
9月4日書狀,訴訟標的金額為764,9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
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,7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宣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