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4年度,685號
CYEV,114,嘉簡調,685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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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85號
原 告 林亞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祥潘冠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179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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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