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2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黃捷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黃獻忠
黃獻誠
蔡汶樫
曾光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48,720元(計
算式: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21,700元×原告應有部
分4/15+建物現值315,600元×原告應有部分8/30=448,720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,050元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