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行為等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748號
CYEV,114,嘉簡,748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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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114年度嘉簡字第74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偉哲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、住址、訴訟標的、應受判決事項
聲明(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、訴之聲明亦須記載完整)及事實
理由的書狀,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。本院已調閱
辦理本件贈與登記等相關資料,請原告自行前來閱卷,補正
上開事項後,依限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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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