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524號
CYEV,114,嘉簡,524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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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
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            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            、27樓
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
            號1樓
被   告 鄭惠文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2樓(嘉義○
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)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524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 年9 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0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周俞宏
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
通 譯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。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1,490元,及自民國105  年5 月31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  利息;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 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 為1,630元,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:
  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  豐銀行)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,約定借款期限1 年,期  滿30日前,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的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  ,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,不另換約,其後每年屆期時  亦同。如果不按月攤還本息,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



  ,追償全部本息。被告嗣後沒有按期清償,債務視為全部到  期,目前尚積欠41,490元。慶豐銀行嗣後將含被告債權在內  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讓與原告,並業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  併法公告,被告仍然沒有清償,因此起訴請求清償等語,並  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其餘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.貸款契約  、2.帳務明細表、3.金管會核定函及報紙公告在卷可佐,本  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、方式、利息、受償數額及最後  清償日期為調查之結果,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。被告經合  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答辯  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 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 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書記官 周俞宏
           法 官 江芳耀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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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