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430號
CYEV,114,嘉簡,430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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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
原   告 洪國虞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7樓2
           居嘉義市○區○○街0巷00號3樓2(指
            定送達)
被   告 姚培立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之3
           居嘉義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43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7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
9 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周俞宏
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
通 譯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。  主 文
一、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,發票日民國113 年4 月21日  ,票面金額新台幣120,000 元(本院114 年度司票字第633  號裁定附表所示)之本票,對於原告債權全部不存在。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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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