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233號
CYEV,114,嘉簡,233,2025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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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114年度嘉簡字第23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振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惠真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4年8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關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
)10,000元;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15,000元。原告受全部敗訴
判決後,所提民事上訴狀請求原判決「均廢棄」(全部聲明不服
),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,000 元(即對原判決
全部上訴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、第3 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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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