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4年度,1363號
CYEV,114,嘉小調,136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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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363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凱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2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宣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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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