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4年度,1312號
CYEV,114,嘉小調,1312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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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312號
聲 請 人 黃秀燕
即 原 告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良間給付租金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51,582元(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詳卷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宣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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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