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4年度,1275號
CYEV,114,嘉小調,1275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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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75號
原 告 賴建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劉鳳玲之住所或居
所,並提出被告劉鳳玲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
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
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表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核與前開應備
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
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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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