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36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
訴訟代理人 黃思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
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7條、第1
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出114年9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附件1之114年9月3
日民事起訴狀(本院收狀日期114年9月5日),未據在上開
書狀簽名或蓋章(電腦繕打姓名不生簽名之效力),依前揭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補正簽名或蓋章,
或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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