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4年度,1182號
CYEV,114,嘉小調,1182,2025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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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8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郁綺


訴訟代理人 吳麗美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黃世花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
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
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,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
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視為調解之聲請)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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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