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8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郁綺
訴訟代理人 吳麗美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黃世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
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
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,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
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視為調解之聲請)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