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82號
原 告 林郁綺
上列原告與與被告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
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住居所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
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以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
人為被告,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,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
名及住居所。經本院查得上開帳戶申請人姓名年籍資料,有
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,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
卷(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)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並提出繕本1份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