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4年度,606號
CYEV,114,嘉小,60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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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606號
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

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
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
被 告 李翰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760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:
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,至原告醫院就醫
治療,共計積欠醫療費用26,760元未給付,爰依醫療契約之法律
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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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