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4年度,508號
CYEV,114,嘉小,508,20250930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50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
吳修桓
被 告 張宜寧宜寧水產商行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,353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2.295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
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柏翰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