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全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王家璋
王家鴻
相 對 人 何麒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113年度嘉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
撤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
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
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
條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因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土地
設定典權,對聲請人提起鈞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7號請求塗
銷典權登記事件,並聲請假處分,經鈞院以113年度嘉全字
第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之,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執
全字第1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執行假處分登記在案,惟本件業
經鈞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7號、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事件判
決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,故依法聲請塗銷假處分登記
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
嘉全字第4號假處分卷宗、113年度執全字第18號假處分執行
卷宗及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7號、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塗
銷典權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受假
處分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等語,洵屬可採,是聲請人依前揭規
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、第530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