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3年度,19號
CYEV,113,朴簡,19,2025091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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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侯林玉
侯玉成
侯丁富
侯丁財


侯秀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冠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696,474元(
計算式:侯林玉盆5,456,474元+侯玉成60,000元+侯秀青60,000
元+侯丁富60,000元+侯丁財60,000元=5,696,474元)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02,2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02,28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至於
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追加1,584,000元部分(計算式:1,188,000
元+396,000元=1,584,000元),性質上為訴之追加,須待合法上
訴後,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、否追加之權利,尚非本件裁命
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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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