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4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巫琨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勇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迴避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。又聲請人
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,逾期仍未繳納,即屬聲請之必備之
程式不備,難認其聲請為合法,應駁回聲請。
二、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員簡字第284號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范嘉
紋迴避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
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
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
在卷可憑。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收文資
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附卷可稽。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
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林彥宇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