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停止訴訟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簡聲字,114年度,12號
OLEV,114,員簡聲,12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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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員簡聲字第12~32號、員小聲字第2號
聲請人即
原 告 陳國隆
黃春
謝坡潔
葉牛港
李姿瑩
陳麗華
古淑
林雅鈴
劉軍
許貴美
許方婷
純希
林美吟
江姵嬅
黃中利
莊素香
黃秀鸞
陳智慧
葉彩
羅沛華
陳瓊麗


相對人即
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

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
吳妍芳即慈愛同心會員福利委員會


被 告 張玉青
賴科瑋 住彰化縣○村鄉村○村○○路○段00巷0
0弄0號
謝黃鴛
李杉保
陳榮成
張儷

麗貞

蕭俊堆
高泰峻
黃月郁
賴輝煜
共同訴訟
代 理 人 李世文律師
吳妍芳
被 告 賴銘洲
施月桂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等人涉及詐欺等罪,現經臺灣彰化地方
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5998號偵查中,爰聲請依民事訴訟
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有明定。
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,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
,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,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
,非俟刑事訴訟解決,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,
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、證人
偽證、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,始足當之(最高法院79
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件並無先決問題之他
訴訟法律關係有待法院審認,至於刑案有罪與否,要非本件
民事訴訟判決之先決問題,且民事訴訟亦未因刑事偵查尚未
確定即無從或難於判斷,是本件並不符合前揭法條所定裁定
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。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並並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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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