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員小字第283號
原 告 史恩嘉
被 告 張子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),本庭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
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0,000
元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