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員小字第23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
被 告 張僑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105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8,811元,
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21%計算之利
息;暨㈡新臺幣37,373元,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1,105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