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4年度,72號
NTEV,114,投簡,72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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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4年度投簡字第72號
原 告 林秀珍
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
被 告 林政麾


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
複 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,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
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
書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故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(價額)核定為2,279,5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57
2元。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2,780元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2元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(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)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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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