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4年度,463號
NTEV,114,投簡,463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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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簡字第46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莊智强


被 告 張祐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不
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,經本院以114年度投補字第316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
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490元,前揭裁定
於民國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,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,此
有送達證書、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應認原告之訴顯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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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