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簡字第170號
原 告 陳昱安
被 告 陳秋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
規定,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8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
,該項裁定於114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
附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況狀查詢清單為證,是上訴人之
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