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救字第11號
聲 請 人 王薇琪
代 理 人 李淑娟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劉劍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
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無
資力負擔訴訟費用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
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
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
請法律扶助在案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南投分會)
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在卷可憑;本院復查聲請人所
提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核與
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