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14年度投小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 簡嘉慶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假扣押之聲請,由本案管轄法
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(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項、第524條第1項)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,亦對相對人提起清償信用卡
消費款訴訟,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4年度投小字第394號(
下稱本案訴訟)受理。惟本院已對本案訴訟以無管轄權為由
,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管轄,
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。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
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,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
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假扣押之聲
請,應併由桃園地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(得抗告)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