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小字第369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
王奕文
被 告 簡嘉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500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300元自
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50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藍建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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