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廖倍梓
被 告 張献信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小字第294 號損害賠償( 交通) 事件於
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2日上午9 時51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
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鄭煜霖
書記官 洪妍汝
通 譯 屠敏訓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原 告 廖倍梓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0元,及自民國114 年6 月4 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,69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
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