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原小字,114年度,16號
NTEV,114,投原小,16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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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原小字第16號
原 告 游美玉
被 告 幸雅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3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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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