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簡字,114年度,188號
NTEV,114,埔簡,188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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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埔簡字第188號
原 告 魏文宏
被 告 何振興
顏素
南投縣政府

黃 妙
沈錦榮

張文相
傅秀英
陳玉圓
羅水雲
梁明珠
謝榮明
雷旭敏
徐永鐘
蔡世興
蔡幸
何寶
鄭秀雲

莊欣瑋

曾聖中
孫奕文
孫奕玲
孫奕貞
孫奕姬
童少鴻
林憲松
千惠
進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日以何振興等人為被告,向本院
訴請分割南投縣○里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
訴。惟依系爭土地查詢資料記載,陳潘春桃、雷旭智之繼承
人未辦理繼承登記,由南投縣政府列冊管理,顯見陳潘春桃
、雷旭智於起訴前已死亡,是本件有關陳潘春桃、雷旭智之
全體繼承人繼承情形為何,尚待明暸,而有當事人能力及適
格之欠缺。嗣本院以裁定(本院114年度埔補字第128號裁定
)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陳潘春桃、雷旭智之全體
繼承人,並將前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,該裁定於114年7月
9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
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可憑,故本件當事人適格仍有
欠缺。
二、原告之訴既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
決駁回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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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