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簡字,114年度,180號
NTEV,114,埔簡,180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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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埔簡字第180號
原 告 張予綸
被 告 陳偉傑

陳俊箎

林姍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
明文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
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114
年8月6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
達證書、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。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 日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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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