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14年度埔小字第169號
原 告 王丹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魚池郵局00000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
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具狀對被告魚池郵局000000000000
00之帳戶所有人(下稱被告)提起本件訴訟,經本院函詢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)有關被告之基本資料
,查悉被告已於108年7月12日死亡,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所
蓋收狀日期戳章、中華郵政114年6月30日函、被告個人基本
資料可參。嗣本院於114年7月3日通知原告於文到5日內聲請
閱卷,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,原告於114年7月25日閱卷後迄
未補正。況被告於起訴前死亡,已無當事人能力,是原告之
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