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3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添沛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陳弘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
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(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)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