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09年度埔小字第176號
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被 告 王苙鈜即王順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
月3日所為之判決、於民國110年3月1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有誤寫
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「王苙竑即王順億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王苙鈜即王順億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(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)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(得抗告)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