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馬慶文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秋芳、林樹來、林○○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
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雲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○00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之
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份,相關
資料均勿遮掩)。
二、原告起訴雖以林秋芳、林樹來、「林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載明
被告「林○○」之姓名、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、身分證
字號,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
當事人,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。如原告遲未補正,亦將使
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。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(包含
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)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起訴狀,
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依被告
人數提出繕本。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,或欠缺當事人適格
之情形,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,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
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達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