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北港簡易庭(民事),港簡調字,114年度,198號
PKEV,114,港簡調,198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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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林文志
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清珍陳黃松儉、黃振三
繼承人、黃肇明黃龍文王新豐洪火文林西國、林土庫
林坤寶林坤福林坤忠、林志明、林龍喜林龍達林三照
鄭淑滿林榮茂林榮薰林塗泉、鄭督嚴、鄭凱友間請求分割
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
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
動索引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份,相關資料均勿遮掩)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,不必重複提出);如共有人死亡,則應提出該死亡共
有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。原告並
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,如有本件訴
訟顯無理由,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,而逾期仍未據原告
補正,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
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
         北港簡易庭   法 官 尤光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達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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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