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北港簡易庭(民事),港小字,114年度,172號
PKEV,114,港小,17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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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港小字第172號
原 告 蔣瑋庭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
複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被 告 林美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第250號),本院
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70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北港簡易庭   法 官  尤光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 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
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達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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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