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簡字第330號
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訴訟代理人 周繼志
送達地址: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00 樓之0
被 告 周佳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,023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
臺幣500元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,718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
臺幣500元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第1項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,023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第2項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2,718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