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小字,114年度,233號
PDEV,114,斗小,233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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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33號
原 告 楊瑞堃
被 告 陳佳慧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
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3年度附
民字第204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
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17 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1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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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