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小字,114年度,220號
PDEV,114,斗小,22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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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2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葉家
被 告 吳丞弘(原名:吳平順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607元,及其中新臺幣2,271元
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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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