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小字第20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
被 告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
港小字第86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40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【附表】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期間(民國)及利率 1 2萬8761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2 1511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1%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0 1萬2107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0 3026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%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1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金餘額×約定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天×0.2計付。 合計 4萬540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