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斗簡字第375號
原 告 蕭瑞松
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金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。
應陳報之事項:
一、本件彰化縣○○鄉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(以下合稱系
爭土地)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9日實施勘驗測量,並囑託
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製有收件日期文號114年7月9日土丈
字第0590號複丈成果圖(下稱附圖),又系爭土地上有如附圖
所示之編號A、B、C、D、E、F、G、H、I、J之地上物(下稱
系爭地上物),系爭地上物如為房屋,原告應陳報其使用人
,說明使用狀況,敘明其門牌號碼,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登
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、聯外道路名稱、寬度、坐落
位置,並分別以彩色照片拍攝及標註A、B、C、D、E、F、G
、H、I、J各地上物之現況。
二、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,應檢附直轄市、縣市主管建築
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,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
條定有明文。查系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,若系爭土
地為空地或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房屋,則無分割限制;若
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基地,分割時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
空地分割辦法辦理。系爭地上物坐落系爭土地上,是否有合
法建物,又如有合法建物則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
占用地面各位於何處?(以地籍圖說及建築平面圖影本方式
查報)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准予分割
之證明文件(應附分割圖、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)。
三、原告請求系爭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、
己、庚,原告應陳報現各共有人之分割意願為何。
四、被告蕭金國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死亡,原告應確認其等繼承
人是否有拋棄繼承。
五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