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等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3年度,297號
PDEV,113,斗簡,297,202509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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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斗簡字第29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游鐘旺
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游鐘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(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)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3萬12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費
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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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